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二)

发布时间:

2026-05-29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颁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现就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投诉案件应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所在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投诉应由其住所地所在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针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可由其在平台公示的地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也可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若平台内经营者未依法在平台公示地址,或通过公示地址无法取得联系,则该投诉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处理下级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认为本机关收到的投诉需由上级部门处理,可报请上级部门决定。

 对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若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具有处理权限,应由最先收到投诉的部门负责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