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一)

发布时间:

2026-10-09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范、治理网络违法犯罪,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现就该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供参阅。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义务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网络空间安全涵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机构领导下推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针对日常性现场检查,设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域,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为主。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分级分类管理等原则,建立并落实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与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安机关可通过网络信息巡查、信息审核能力测试、漏洞扫描等不影响被检查对象正常业务运行和网络空间安全的方式,对本辖区内被检查对象的网络空间安全情况开展线上巡查,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开展信息审核能力测试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巡查时间、巡查范围等事项告知被检查对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方式,对本辖区范围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开展远程检测,但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检查时间、检查范围等事项告知被检查对象,不得干扰、破坏被检查对象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应当通报同级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线上巡查、远程检测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当予以核查;必要时,可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线下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