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三)
发布时间:
2026-06-01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颁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现就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2、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5、未提供投诉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6、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投诉是否属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2、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3、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4、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的;5、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