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三)

发布时间:

2026-10-12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范、治理网络违法犯罪,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现就该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供参阅。

 在国家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1、是否制定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安全管理人员;2、是否依法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安全漏洞隐患;3、是否制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4、是否依法采取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防范措施;5、是否依法报告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日常性现场检查,应当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范围与方式,避免重复检查、交叉检查,最大限度降低被检查对象的负担。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含)以上的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每年开展一次日常性现场检查;本年度其他主管部门已经开展相关现场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复用相关检查结果,不再重复开展现场检查。公安机关为调查处置网络空间安全案事件开展监督检查,或者为执行重大安全保卫任务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与程序及时开展。

 公安部部署开展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日常性现场检查,应当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对基础电信网络开展日常性现场检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对电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开展网络空间安全日常性现场检查,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联合检查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会同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现场检查相关情况通报同级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