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一)

发布时间:

2026-05-28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颁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现就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所称之投诉,系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所称之举报,系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统筹管理,并对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具体职责。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或举报,应通过全国12315平台、12315热线电话,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邮寄地址、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若同时提出投诉与举报,或所提供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与举报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程序对投诉与举报分别予以处理。  

 投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投诉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及地址;3、具体的投诉请求及所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4、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对同一经营者提出投诉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按共同投诉处理。共同投诉可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投诉人具有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或放弃投诉请求,或与被投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