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二)

发布时间:

2026-10-10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范、治理网络违法犯罪,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现就该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供参阅。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现场检查的,由被检查对象运营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被检查对象为个人的,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或者组织有关公安机关开展监督检查。

运营机构所在地,是指运营者的实际主要运营地,或者管理机构所在地、网络设施所在地、工商注册登记地等。公安机关之间对监督检查的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根据维护网络空间安全需要,对以下对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1、提供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信息服务等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2、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3、网络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5、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6、数据处理者;7、个人信息处理者;8、其他依法可以监督检查的对象。

对曾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事件,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义务被行政处罚且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应当重点开展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检查对象履行法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1、是否依法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2、是否依法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是否依法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4、是否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建设整改、自查等安全保护义务;5、是否依法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6、是否依法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7、是否依法针对网络安全漏洞、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8、是否依法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防范措施;9、是否依法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10、是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11、是否依法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