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相关规定(三)
发布时间:
2026-04-14
为依法规范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办理,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并颁布《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自2026年3月2日起施行。潇耀律师谨此就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经审查,若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符合规定范围且满足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可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时,须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其中应明确载明支持起诉对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支持起诉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内容。支持起诉意见须依法提出,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起诉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应将相关意见通知同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在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将其送交支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人民法院须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支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可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并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履行职责;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应依照公益诉讼相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