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相关规定(二)
发布时间:
2026-04-13
为依法规范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办理,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并颁布《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自2026年3月2日起施行。潇耀律师谨此就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以下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1、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2、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者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3、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4、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5、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6、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7、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起诉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申请时,须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如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书面提交申请,可采取口头形式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后,可先行引导当事人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出依法履行职责的请求,或敦促相关主体依法履行其义务。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协助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对于法定起诉和受理条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收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申请法律援助、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依法调取相关材料等帮助。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可以引导支持当事人达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