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 相关规定(一)
发布时间:
2026-04-15
为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
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于2026年4月9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以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用航空器是指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和其他载人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一)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在地面移动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致使应急撤离滑梯释放,足以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的;(二)在民用航空器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的;(三)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情形。
有前款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机长、航空安全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