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新规(五)

发布时间:

2025-10-16

 为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国务院公布《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围绕“经纪机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开业信息向社会公开。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住房状况说明书应当加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