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有关规定(五)
发布时间:
2025-12-03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在司法便民利民、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与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以供参考。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文书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签名”的规定。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案件时,可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中,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该电子笔录经在线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互联网法院应当依托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并形成电子档案。若案件纸质档案已全部转化为电子档案,可以电子档案替代纸质档案进行上诉移送及案卷归档。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则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审理之案件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应采取在线方式开展审理工作。
2025/12/04
2025/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