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新规(四)

发布时间:

2025-10-15

 为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国务院公布《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围绕“住房租赁企业”相关内容进行解读,谨供参考。

 住房租赁企业,指以自有住房或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市场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从业人员及规范管理能力。  

 国家通过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须明确使用“住房租赁”表述,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应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及标准等内容。房产管理部门须依法向社会公开住房租赁企业的开业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须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于经营场所、互联网等各类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保持一致;房源展示图片须与实物状态相符。严禁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拒绝披露拟出租住房的关键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租赁住房档案,如实记载相关租赁信息,并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严禁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依规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所有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均须通过该账户办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