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新规(二)

发布时间:

2025-10-13

 为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国务院公布《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谨供参考。

 一、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及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之规定。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实名签署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应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途径,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就备案事宜收取任何费用。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手续。

 三、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载明押金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押金扣减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扣减押金。

 四、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预留合理期限。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腾退租赁住房。

 五、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年限的,出租人可依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承租人可依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