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二)

发布时间:

2026-08-28

  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范围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提升司法解释可操作性,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为市场明确行为预期,保障著作权法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该解释相关内容作出介绍,供参阅。

 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系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该类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