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的新规(五)
发布时间:
2026-05-27
为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对该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参考。
赔偿范围及计算方式:
1、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若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确定各自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自身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对于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若第三人不支付该部分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该部分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权利,不受其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身份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相关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对应责任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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