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新规(五)
发布时间:
2026-08-26
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简化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措施,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发布《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各方参考。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予处罚的情形:(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依法不予处罚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视情采取约谈、发送提示函等监管措施。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及时通知个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主动通知有关部门的;(4)配合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通过抽查评估、审计报告等方式,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前述部门发现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多次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情形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