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组织的相关规定(二)

发布时间:

2026-08-05

 为规范商事调解活动,高效化解商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我国于2026年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近期,潇耀律师就前述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各方参考。

 商事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执业证书的注销手续:1、不能保持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商事调解组织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4、商事调解组织在取得执业证书后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等终止商事调解业务活动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商事调解组织须自出现应当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的情形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清算。清算期间,商事调解组织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及清算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证书。

 商事调解组织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法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