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组织的相关规定(三)

发布时间:

2026-08-06

  为规范商事调解活动,高效化解商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我国于2026年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近期,潇耀律师就前述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各方参考。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则,制定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保密管理、风险防控、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以及每年度办理案件数量等信息。商事调解员名册应当包含调解员基本情况、擅长领域、使用语言等信息。

 商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发生商事争议后,当事人可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从商事调解组织的商事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商事调解员开展调解,也可由当事人共同委托商事调解组织推荐商事调解员开展调解。

 商事调解员开展调解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依法适用行业规则、商业惯例、交易习惯等规范。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与当事人串通开展虚假调解活动。经商事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一致采取在线方式进行调解的,该调解活动与线下调解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调解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对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当事人均书面同意披露或者存在其他依法应当披露情形的除外。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商事调解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