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组织的相关规定(一)
发布时间:
2026-08-04
为规范商事调解活动,高效化解商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我国于2026年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近期,潇耀律师就前述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各方参考。
商事调解活动,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
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证书。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中含有“商事调解”字样;3、有自己的住所和章程;4、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5、有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并向社会公布。商事调解组织聘任的商事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2、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3、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公职人员兼任商事调解员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商事调解员,并依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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