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之相关规定(四)
发布时间:
2026-11-03
为正确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供参阅。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就新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刑事诉讼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长期无法推进审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属于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部分事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办案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已将案涉民事裁判的申请执行人认定为集资参与人等主体的,应当依照刑事裁判执行,终结该民事裁判的执行。民事裁判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在刑事裁判或者刑事执行程序中相应予以扣减。
三、具有下列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有关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
(二)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三)生效裁判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
(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的部分事实具有上述规定情形,当事人基于该部分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确定。
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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