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
2026-03-10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推动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潇耀律师谨对此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仅供参酌。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有权自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通过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并依法在该平台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须在招标前完成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其内容可参照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应将投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物业服务质量考评结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通过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规定备案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进行推送;若发现违规情形,应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且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
建设单位应在现售商品房出售之日三十日前,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在交付使用九十日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并与中标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招标,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