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占用耕地相关问题的新规定(五)

发布时间:

2026-06-11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法办理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供参考。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负有耕地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述行为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