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相关规定(一)
发布时间:
2026-06-12
为正确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行使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出台《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该解释的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符合上述规定的起诉条件,且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六个月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长一年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六个月起诉期限及最长一年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