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占用耕地相关问题的新规定(四)
发布时间:
2026-06-10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法办理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供参考。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2、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实施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行贿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犯罪,行为人积极开展修复治理、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未经处理的,相关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对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相关行为,被不起诉、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执行涉及耕地的生效判决、调解书时,应当将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作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执行标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是否已达到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要求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