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有关规定(四)

发布时间:

2025-12-02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在司法便民利民、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与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以供参考。

 互联网法院采用在线视频方式开展庭审活动。如存在确需当庭核实身份、查验原件、检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余诉讼环节仍应当通过在线方式完成。互联网法院依据在线庭审特点,除经核实确因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外,若当事人未按时参与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缺席判决或撤诉之规定予以处理。

 经当事人同意,互联网法院应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途径,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已约定在纠纷发生时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的,或通过回复收悉、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等方式接受已完成的电子送达,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可视为同意电子送达。经向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互联网法院可以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若当事人要求提供纸质裁判文书,互联网法院应当予以提供。

 互联网法院实施电子送达,应向当事人确认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与地址,并告知其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相关送达事项。如受送达人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互联网法院可以将其近三个月内日常活跃使用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作为优先送达地址。

 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视为送达。完成有效送达的,互联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该凭证具有送达回证的法律效力。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需进行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