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有关规定(三)
发布时间:
2025-12-01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在司法便民利民、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与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以供参考。
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时,当事人需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或导入诉讼平台,或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以完成举证。当事人亦可运用已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其主张。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技术手段将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材料,以及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经互联网法院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若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且理由合理,互联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经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2025/12/04
2025/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