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有关规定(二)
发布时间:
2025-11-28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在司法便民利民、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与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以供参考。
互联网诉讼平台系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互联网法院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处理:1、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若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
2025/12/04
2025/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