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有关规定(一)
发布时间:
2025-11-27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在司法便民利民、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与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以供参考。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1、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2、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3、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4、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5、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6、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7、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8、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9、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符合上述规定之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均归互联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别的网络民事及行政案件。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之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争议,当事人可依法通过协议约定,由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行使管辖权。若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归互联网法院管辖,则该约定须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之规定。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所作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之案件,应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如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则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之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若上诉案件属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则由相应之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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