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三)
发布时间:
2025-11-25
为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行为,完善公司退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将对有关内容予以介绍,仅供参考。
公司登记机关若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并将相关信息记载于公司名下。公告可采用批量方式开展,公告期限为九十日。在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存有异议,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采用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
公告期限届满,若不存在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公司登记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进行送达。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的内容涵盖: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强制注销登记法定事由、法律依据、强制注销登记决定、救济途径、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强制注销登记决定后,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未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