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四)

发布时间:

2025-11-26

 为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行为,完善公司退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将对有关内容予以介绍,仅供参考。

 已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恢复公司登记的申请:1、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尚未执行完毕;2、正处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执行等程序之中;3、正处于清算、破产程序之内;4、存在其他确实需要恢复登记的情形。

 相关部门、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恢复登记时,应当提供存在上述情形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恢复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恢复登记的,应当恢复公司登记,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恢复登记决定书;决定不予恢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可恢复公司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恢复公司登记决定后,应当将公司恢复至被强制注销登记前的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若公司名称已被第三人注册使用,恢复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仅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不再恢复其名称。

 恢复登记的公司,应当及时开展清算,并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自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异议、恢复公司登记,或者利用申请异议、恢复公司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相关规定,依照其规定处理;若没有规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