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二)

发布时间:

2025-11-24

 为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行为,完善公司退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将对有关内容予以介绍,仅供参考。

 公司登记机关若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并将相关信息记载于公司名下。公告可采用批量方式进行,公告期限为九十日。公告内容涵盖: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拟强制注销登记的法定事由、法律依据、拟强制注销登记意见、异议提出方式、公告起止日期等。

 在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存在异议,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人提出异议时,需提供异议理由和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对异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期限。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的,应终止强制注销程序;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若异议成立、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应及时开展清算,并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自强制注销程序终止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