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一)
发布时间:
2025-11-21
为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行为,完善公司退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将对有关内容予以介绍,仅供参考。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已满三年仍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分公司登记时,参照此规定执行。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规定》第八条: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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