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十一)
发布时间:
2025-11-13
为保障经济纠纷公正及时仲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本文潇耀律师将对“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部分相关法律条文予以解读,谨供参考。
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1、没有仲裁协议;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裁定不予执行。凡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亦应裁定不予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该当事人可径直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由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若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向申请人住所地或与裁决所涉纠纷具有适当联系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据互惠原则予以办理。
外国仲裁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施加限制或歧视性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有权依据对等原则,对该国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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