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七)
发布时间:
2025-11-07
为保障经济纠纷公正及时仲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本文潇耀律师将对“ 开庭和裁决”部分相关法律条文予以解读,谨供参考。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最终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身陈述的记录存在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亦可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及当事人协议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负担及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载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载。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持有异议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亦可不签名。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部分事实已经查明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仲裁庭已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予以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请求仲裁庭补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6/09/29
2026/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