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六)
发布时间:
2025-11-06
为保障经济纠纷公正及时仲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本文潇耀律师将对“ 开庭和裁决”部分相关法律条文予以解读,谨供参考。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仲裁机构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裁决。
当事人应当对自身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自行收集;必要时,可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当事人可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仲裁庭申请鉴定。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自行判断认为需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可交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人鉴定,亦可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人鉴定。根据当事人请求或仲裁庭要求,经仲裁庭通知,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向鉴定人提问。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进行质证。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仲裁机构应当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仲裁协议当事人可在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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