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五)

发布时间:

2025-11-05

  为保障经济纠纷公正及时仲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本文潇耀律师将对“ 仲裁庭的组成”部分相关法律条文予以解读,谨供参考。

 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应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组成三名仲裁员仲裁庭时,应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依仲裁规则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依仲裁规则指定。当事人约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从其约定。该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依仲裁规则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确定或者指定。

 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于首次开庭前提出。若回避事由系在首次开庭后方获知悉,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闭庭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主任作出决定;仲裁机构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回避事项应由仲裁机构其他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裁定;仲裁庭亦可依职权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