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三)

发布时间:

2025-11-03

  为保障经济纠纷公正及时仲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本文潇耀律师将对“仲裁协议”部分相关法律条文予以解读,谨供参考。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机构。

 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