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二)
发布时间:
2025-10-31
为保障经济纠纷公正及时仲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本文潇耀律师将对“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部分相关法律条文予以解读,谨供参考。
一、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组成人员的,应当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仲裁机构终止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二、仲裁员
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律师执业满八年的;3、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的,依照其规定;其他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境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机构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三、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的自律组织和社会团体法人,监督仲裁机构、人员及仲裁员的行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完善制度,规划发展。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区域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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