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若干问题新规(二)
发布时间:
2025-10-27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相关内容予以解读,谨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刑事案件,应当全面考量上游犯罪的性质与危害程度,综合评估掩饰、隐瞒行为的情节、后果及其对司法秩序的妨害程度,依法定罪量刑。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3、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节严重”:1、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2、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3、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4、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为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上述规定第1、2、3、5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2026/09/29
2026/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