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若干问题新规(一)

发布时间:

2025-10-24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相关内容予以解读,谨供参考。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

“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明知”,包含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应依据行为人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涉案财物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及资金账户的异常表现,并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背景、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以及其供述辩解等要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指的“其他方法”,泛指一切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介绍买卖,收取、持有、使用、加工涉案财物,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以及跨境转移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