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若干问题新规(三)

发布时间:

2025-10-28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相关内容予以解读,谨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认定,应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之时为准。收购或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按收购或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且依法应当追诉的,其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累计计算。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行为人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应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应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相应罪名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