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决定(三)

发布时间:

2025-0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系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依据宪法而制定。本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处罚程序中“调查”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申请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活动不公开进行。  

三、对于案情复杂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申请听证,且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四、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延长次数以两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为查明案情所需的鉴定期间及听证期间,不计入治安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