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决定(四)

发布时间:

2025-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系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依据宪法而制定。本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处罚程序中“调查”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决定书副本送达被侵害人。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被处罚人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三、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被处罚人对拟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无异议的,可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四、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收缴或追缴决定,以及采取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