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决定(二)
发布时间:
2025-0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系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依据宪法而制定。本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处罚程序中“调查”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公安机关中初次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2、违法事实和证据;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四、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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