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调查(四)
发布时间:
2025-0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系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依据宪法而制定。本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处罚程序中“调查”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与案件相关需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予扣押;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当登记但不得扣押。但其中与案件有关且必须鉴定的物品,可先行扣押,鉴定后须立即解除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实施扣押前须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或物品价值轻微而当场扣押的,人民警察应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实施扣押的,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对扣押物品应妥善保管,严禁挪作他用;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相关规定处置。经查明与案件无关或确属被侵害人、他人合法财产的,登记后须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主张权利或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公开拍卖或依国家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为查明案情需解决争议专门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鉴定人须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签名。
三、为查明案情,人民警察可组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对涉案场所、物品进行辨认;亦可组织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相互辨认。辨认须制作笔录,由人民警察与辨认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四、公安机关实施询问、辨认、勘验及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在规范设置且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或调解的,可由一名人民警察执行,但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依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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