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调查(三)
发布时间:
2025-0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系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依据宪法而制定。本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处罚程序中“调查”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为查明案件事实,需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特定特征、伤情或生理状态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并提取或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及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已提取或采集的信息及样本,禁止重复提取或采集。提取或采集被侵害人信息或样本,须征得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
二、公安机关可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关的场所,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实施检查。执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须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持检查证实施;确需立即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可当场检查,并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查公民住所须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的检查证。
检查妇女身体,须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执行。
三、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及见证人签名、盖章或捺印;被检查人缺席或拒绝签名,以及见证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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