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四)
发布时间:
2026-10-13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范、治理网络违法犯罪,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现就该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供参阅。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现场检查,参与检查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且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监督检查通知书,可采取的措施包括:1、进入被检查对象的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2、询问被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其对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4、查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情况;5、开展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技术检测工作。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由开展监督检查的人民警察和被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签名确认。被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监督检查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就异议内容作出说明;相关人员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该情况在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委托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指挥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通过与被检查对象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承诺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被检查对象购买、使用指定的产品和服务。
公安机关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监督检查,确因工作需要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当将委托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对参与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背景审查,并对相关工作实施全流程安全管理。公安机关开展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远程检测,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由开展监督检查的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专门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支持人员应当一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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