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五)

发布时间:

2026-10-14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范、治理网络违法犯罪,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现就该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供参阅。

 公安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指导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在监督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被检查对象存在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义务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责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作出提示或者发布通告:1、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向被检查对象出具公安提示函,督促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公安提示函,督促其加强本行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监督管理;3、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不指向具体被检查对象的公安通告,提示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督促社会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公安机关在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含)以上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发现重要行业或者本地区存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向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发布公安提示或者通告。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履行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对该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对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采取措施整改,消除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