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规定(四)

发布时间:

2026-09-09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该办法相关内容作出介绍,供参阅。

对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置宣传展示专区。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纳入支付工具选项范围,不得为前述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运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为其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已选择拒收或退订的,不得再以相同方式发送营销信息或拨打营销电话。

运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开展营销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营销选项,或提供便捷的算法推荐服务关闭选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与移动终端。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注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渠道营销金融产品的,相关活动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内开展;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并已获得金融机构的授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