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规定(三)

发布时间:

2026-09-08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该办法相关内容作出介绍,供参阅。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建立总部统筹管理的审批备案与合规审查机制,严格落实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相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认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对内容进行更改;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开展金融产品营销活动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认的网络营销内容。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与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对应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不得存在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性表述。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倡导理性投资理念与健康消费观念。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所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活动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内容,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与核实渠道。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提供该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

 制作网络营销内容的禁止行为:1、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2、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3、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4、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5、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6、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7、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8、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